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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不按约定办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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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公益抗白 http://pf.39.net/bdfyy/bdflx/171126/5877525.html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王某于年10月购买了淮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某处房产,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处房屋出售给高某、王某,房屋建筑面积.06平方米,房屋总价元,采用公积金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按期付款;某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某开发公司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某开发公司的责任,高某、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高某、王某不退房,某开发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高某、王某向某开发公司交付了购房款并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年1月29日,某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高某、王某。因某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协助高某、王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高某、王某遂诉至相山区法院,致本纠纷产生。

法院审理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王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某、王某交付了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但某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某、王某主张某开发公司支付产权登记违约金.18元(元*1%),符合合同相关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某、王某违约金.18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往往需要开发公司的协助,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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