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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创造罪名源于司法不独立gdt3o1pt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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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创造罪名源于司法不独立


反馈看过《北京青年报》4月20日的社评《内蒙古也爆“诽谤案”,下一起会在哪里?》后,我认为在这起“诽谤案”中,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深思——因上发帖而被抓的吴保全,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后,重审却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将刑期从1年改至2年。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的针对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社会团体与*府机关,所以公民批评*府行为即便失实也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吴保全发帖批评鄂尔多斯市*府征地行为,是公民固有的权利之所在,其行为也不具备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构成要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知道宪法有关保障公民批评与建议权利的条款,也不可能不清楚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一名当事检察官透露,公诉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由此不难看出,当地司法机关受到了当地行*权力的干预。吴保全得到的创新罪名“诽谤*府罪”及其刑期上的逆转,也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受到了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做到独立办案,即便少数地方*府与官员有心利用司法力量“教训”“不听话”的公民,也会因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而难以得逞。反之,若是司法不独立,则少数官员借司法力量打压民众的图谋就很容易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吴保全案的发生可说是再一次敲响了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保障的警钟。魏文彪(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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