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府网消息:
近日,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
“
各市、县人民*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修正)》规定,省*府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府委托各市人民*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同步废止。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安徽省人民*府
年6月29日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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