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骗提套取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申报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提取:
1.办理要件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期内);
(2)购房款发票;
(3)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若购商品房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一年期内)还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
(5)职工本人任意银行Ⅰ类借记卡;
(6)夫妻双方如一方在淮北矿业分中心或皖北煤电分中心缴存的,需到职工所在缴存地的分中心开具提取情况证明原件。
2.可提取金额
提取额度为公积金存储余额,且提取额度合计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可提取人员
职工本人、网签购房合同共有人(仅限配偶、子女和父母关系)。
4.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淮北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