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律电商直播普法篇之二:从谷歌与甲骨文的版权十年之争谈谈直播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2的投票裁定,根据美国法律,谷歌在Android操作系统中对甲骨文JavaAPI的有限复制构成合理使用。
这一裁决不仅结束了两家科技公司持续了11年的专利和版权纠纷,也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此案解决了涉及哪些类型的计算机代码受保护美国版权法的问题:对API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我们今天从该案件的裁决开始谈谈在直播中如何合理使用具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音乐和视频等。
一、谷歌与甲骨文的版权十年之争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力挺下,谷歌反败为胜,当地时间周一,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公司使用甲骨文公司的软件代码构建的在全球大多数智能手机上运行的安卓操作系统,并未违反联邦版权法。
6:2的法官裁决结果不仅推翻了此前下级法院的决定,也意味着谷歌可免于巨额赔偿。据两位知情人士透露,甲骨文一直在寻求超过80亿美元的赔偿,但最新估算高达亿-亿美元。
双方的版权纠纷始于十年前。年甲骨文起诉谷歌称,谷歌在建立安卓系统时使用了行其子公司SunMicrosystems所编写的Java代码,要求赔偿超80亿美元。谷歌方面则称,这种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没有侵权。
随后便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战。年5月,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判定,JavaAPI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10月,甲骨文上诉。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布,《版权法》适用于JavaAPI。
谷歌随后再次上诉,年,旧金山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在版权法适用的条件下,对API的使用构成了“合理使用”,裁定没有侵权。年3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谷歌侵权,判决甲骨文胜诉。
一直到年,谷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进行最终裁决,十年恩怨终于尘埃落定。对于判定谷歌胜诉的原因,最高法院认为,谷歌使用JavaAPI是合理的,因为保护版权的同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合理使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谷歌的安卓系统由个软件包(API)组成,其中有37个软件包复制了Java的声明,谷歌这种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按照美国法律,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四要素,即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市场营销损害的因素这四个要素进行判断。
其中该案中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属于合理使用,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虽然谷歌的使用是商业性的,但它是变革性的,因为谷歌只为移动智能手机集成了选定的几个元素并添加了自己的执行代码。
关于第二个因素——版权作品的性质:虽然声明代码和SSO具有足够的创造性符合版权保护,他们并不是“富有创造性”功能性因素在他们的设计中占主导地位。
至于第三因素——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法院认为合理的陪审团可以认定“Google仅复制了变革使用所需的合理数量,并且重复的行数很少,复制的11,行仅占JavaAPI中万行代码的0.4%。
最后,关于第四因素——市场营销损害的因素:可以合理地认定,在Android中使用的声明代码行(包括他们的SSO)不会对受版权保护的适用于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的作品的市场营销造成损害。
甲骨文在上诉中主张,四项法定因素中的每一项均与合理使用的结果相抵触。具体来说,它提出:
(1)Google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纯粹是为了商业目的;
(2)Oracle的作品性质具有高度创造性;
(3)Google复制了多行代码,而不是编写基于Java语言的程序所必需的代码;
(4)Oracle的客户停止授权JavaSE并转换到Android,因为Google提供了免费的访问权限。
最终,这一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意见认为,谷歌复制JavaSEAPI是一种变革性用途,在法律上是对这种代码的合理使用。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样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四、裁判文书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案例
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共检索到篇文书,其中涉及合理使用的有篇。其中数量增长情况如下表。
具体增长趋势图如图:
五、关于合理使用典型案例的判决
1、最高法公报案例:毕淑敏与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9)皖民三终字第号
基本案情:毕淑敏是小说《红处方》的作者,该小说经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字数为千字。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