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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5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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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烈山法院古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

年4月,李某(本案被告)驾驶登记在父亲(本案被告)名下的货车与欧阳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欧阳某某花费修理费元,其中李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支付元,余下元两被告未赔偿。因欧阳某某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本案原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欧阳某某申请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已经支付欧阳某某车辆维修费理赔款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李某在向原告支付0元赔款后,余下元一直未赔偿,故诉至法院。

李某父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表示歉意,同时希望对方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减少赔偿数额。为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一定让步,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减少元,李某只需支付人民币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了理赔款。此案圆满解决。

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文/陈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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