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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5 17:19:0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皖03刑更号

罪犯梁作荣,男,汉族,年4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原任淮北市人民*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正处级),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8日作出()烈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作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宣判后,被告人梁作荣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8日作出()皖06刑终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梁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年11月18日立案后,于年11月18日至年11月22日进行了公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检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吴明储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吕某出庭作证,罪犯梁作荣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梁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梁作荣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减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作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原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作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年6月25日起至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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