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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9 15:19:00
近日,淮北市人民*府发布了淮北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淮自然资规征收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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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淮自然资征收7号)

经安徽省人民*府《关于淮北市杜集区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27号)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双楼村、任庄村,朔里镇坡里村、段庄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6.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2、3、4、5位于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双楼村、任庄村,朔里镇坡里村、段庄村用地范围内。东邻任庄酒厂任庄村土地;南邻北外环路;西邻附夹线铁路;北邻建设路。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地块位于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双楼村、任庄村,朔里镇坡里村、段庄村用地范围内,总面积6.公顷,农民集体农用地6.公顷(含耕地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公顷;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淮北市人民*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秘()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办[]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双楼村、任庄村,朔里镇坡里村、段庄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朔里镇人民*府;高岳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财*、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杜集区人民*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朔里镇人民*府;高岳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凡自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淮北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淮自然资规征收()6号)

经安徽省人民*府《关于淮北市杜集区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26号)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牛眠村、祁村、袁庄村,石台镇梧桐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3.公顷(其中耕地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28.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位于段园镇祁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0.公顷。东邻3国道,南邻杜集区*府土地,西邻萧县龙城镇土地,北邻杜集区*府土地。

地块2位于段园镇祁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7.公顷。东邻杜集区*府土地,南邻段园镇祁村姚楼自然村居民点,西邻富民路、北邻3国道、杜集区*府土地、段园镇祁村姚楼自然村土地。

地块3位于段园镇牛眠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0.公顷。东邻段园镇牛眠村土地,南邻段园镇牛眠村土地,西邻段园镇牛眠村土地,北邻段园镇牛眠村土地。

地块4位于段园镇牛眠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0.公顷。东邻淮海大道,南邻况庄路,西邻绿原集团土地,北邻绿原集团土地。

地块5位于段园镇袁庄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0.公顷。东邻段园镇袁庄村土地,南邻杜集区*府土地,西邻30省道延伸线,北邻汉涧沟。

地块6位于石台镇梧桐村用地范围内,用地面积0.03公顷。东至梧桐村土地、徐暨村土地;南至梧桐村土地;西至梧桐村土地;北至梧桐村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地块位于段园镇牛眠村、祁村、袁庄村,石台镇梧桐村用地范围内,总面积28.公顷,农民集体农用地3.公顷(含耕地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公顷。

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淮北市人民*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秘(〕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办[]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段园镇牛眠村、祁村、袁庄村,石台镇梧桐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段园镇,石台镇人民*府审核,报区财*、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杜集区人民*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段园镇,石台镇处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凡自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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