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8日淮北市人民*府网发布了烈山区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自然资规征补(]12号)
经安徽省人民*府《关于淮北市烈山区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号)年4月15批准,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社区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3.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年第2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位于烈山区古饶镇平山社区境内
地块一:13.公顷(原平山村二庄西半部)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淮北市烈山区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13.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全部为古饶镇平山社区集体土地。
淮北市人民*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淮自然资规征收()13号)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淮自然资规征补(]13号)
经安徽省人民*府《关于淮北市烈山区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号)年4月15批准,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社区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3.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位于烈山区古饶镇平山社区境内
地块一:13.2公顷(运河路北侧平山刘),(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淮北市烈山区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13.2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全部为古饶镇平山社区集体土地。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古饶镇综合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淮北市人民*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秘()5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办[]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古饶镇平山社区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古饶镇人民*府审核,报区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实,由烈山区人民*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古饶镇*府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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